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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号公告新政——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五大变化

2026-03-19  来自: 甘肃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8

14号公告新政,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五大变化

《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》(2026年第14号公告,下称“新规”),对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制度进行了重要修订。相较于以往的201617号公告及相关文件,新规在预缴范围、计税时点、征管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显著调整,以下梳理其五大核心变化要点。

01 预缴地域范围调整

核心调整:取消了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本市范围内是否预缴的授权。 旧规: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是否预缴可由当地税务局决定。新规: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(对于直辖市,即指下辖的区、县之间)提供建筑服务,bixu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。实操影响: 四大直辖市(京、沪、津、渝):自202611日起,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,需要预缴增值税。

五个计划单列市(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、深圳):因其本身即为地级行政区,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,无需预缴。

02 避免重复预缴

核心调整:清晰界定了收取预收款并已预缴税款后,在款项转为正式收入时无需再次预缴。 旧规疑点:原规定仅明确收到预收款需预缴,但未说明该笔款项后期转为工程进度款、产生纳税义务时,是否还需就同一笔金额再次预缴。新规明确: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,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。待该笔预收款对应的纳税义务实际发生后(如开工、收到进度款),不再就这部分金额重复预缴。举例说明:甲公司跨市项目收到预收款100万元(不含税)并已预缴2万元增值税。后续结算300万元工程款时,合同约定从中扣回预收款100万元,仅支付200万元。此时,甲公司开具300万元fapiao,其纳税义务为300万元,但预缴义务仅针对扣除已预缴的100万元后的剩余200万元。

03 统一预缴申报期限

核心调整:将工程进度款与预收款两类款项的预缴申报期限统一为“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”。旧规差异: 进度款:在纳税义务发生的下一个申报期内预缴。 预收款: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预缴。新规统一:进度款: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,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。预收款: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,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。管理简化:统一了预缴税款的申报期限,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,降低了因期限不同导致的遵从风险。

04 新增要求登记“预缴地”

核心调整:通过细化台账管理和fapiao 备注要求,提升预缴管理的科学性与可追溯性。1、预缴税款台账:新增要求登记“预缴地”信息,强化了税款与项目所在地的关联管理。2、分包款fapiao :要求分包方开具的fapiao (包括税控和全电fapiao )必须在票面注明: 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(市、区、旗)名称、建筑项目名称 、此举旨在确保分包支出真实可核,为总包方差额扣除分包款提供合法凭证。

05小规模纳税人免预缴门槛收紧

核心调整: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当期免于预缴的销售额计算口径,从“差额后”改为“差额前”。旧规(20231号公告):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(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)未超过月度10万元(季度30万元),当期无需预缴。新规: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、预收款合计金额(不含税,且在扣除分包款之前)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(月度10万元/季度30万元),方可免于预缴。

影响分析:免预缴门槛大幅提高。对于分包项目较多的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,其收款总额很容易超过起征点,导致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将显著增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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